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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国共产*中央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委员会
一九七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关于妥善处理退伍战士反映受放射性损害问题的请示报告(摘录)
基地退伍战士,虽然目前绝大多数不存在受超容许计量的照射问题,但切实改进安全防护与照射计量的监督工作,应十分重视。为了做好从事核试验人员的保健工作,和妥善解决确系受放射性超容许剂量照射人员的安置问题,拟采取以下措施:
1:凡一次受全身外照射达5雷姆至9雷姆者,或在从事放射性工作期间平均每年累积计量超过5雷姆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退职时,根据计量大小由所在部队增发一百元以下的营养补助费。已复转地方者不在补发。
2:凡全身照射依次计量达10雷姆至雷姆者,或摄入放射性落下灰,致使甲状腺受内照射计量大于60雷姆者,皮肤受急性辐射损伤达二度以上者,留部队观察四年,每年收容住院检查一次。四年后如复转地方,不论干部、战士、职工均予就近安置到城镇企、事业单位工作。由指定专业机构每二复查一次。自受照射之日起观察十五年。
3:已确诊为急性放射病者(剂量为雷姆以上的)及慢性放射病者,应及时治疗。痊愈后可在工作岗位上进行终身医学观察和必要的治疗;一般每一至二年收容住院检查一次。如如复转地方时就近安置在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由专业机构进行医学观察。
4:凡参加放射性工作的人员,转业、复员、退伍、退休、退职时均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填写健康检查登记表和剂量卡片。此卡片一式二份,一份随健康登记表存放于本人档案内,一份交本人保存。受照10雷姆以上的观察人员另填一份,交指定检查身体的专业机构。每次复查身体时,由机构通知本人所在单位前往检查。
5:急性放射病和慢性放射病由中国人民解放**事医医院负责治疗与体格复查。
6:全身受外照射一次剂量达10雷姆以上-雷姆以下或甲状腺受内照射剂量大于60雷姆者,转业、复员、退伍、退休、退职到地方后由所在省、市、自治区卫生局指定的专业机构进行医学观察。此项工作请卫生部协助安排;观察中遇到的问题,地方上解决不了的,仍由国防科委负责解决。
7:总后勤部*事医学科学院和卫生部工业卫生实验所为观察工作的技术牵头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分析、总结观察资料,定期向卫生部和国防科委提出报告。
8:被指定承提体格复查任务的专业机构,应按规定对本地区体格复查对象定期复查,认真做好这一工作。其体格复查项目、要求、由技术牵头单位发给,检查结果邮寄给技术牵头单位,以便综合整理分析上报。
9:进行体格复查的人员,所需路费、住宿费,在本单位经费内报销,所需体检费在公费医疗经费和劳保医疗费内报销,复查期间工资照发。经确诊为放射病者,在规定范围内享受的保健补助费,可随同工资关系转到所分配单位开支。
10:每次执行核试验任务前,要对进核试验辐射场执行侦察、回收等任务的人员,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外单位赴核试验场区执行测试、效应、演习等任务的人员,必须在本单位进行体格检查。体检中发现不适应症者,不宜参加此项工作。
11:基地所有体检档案、剂量档案、辐射监测档案,均应有专门机构保管,定期进行分析、评价、上报主管部门参考与备案。
12:放射病诊断(包括急性与慢性),应由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按国家诊断标准及所受照射剂量确定。
13:*内调动的干部、战士、职工受超容量照射者,可参照执行。
14:今后有关部门对新兵进行入伍**训练时,要增加“原子武器性能及防护和放射医学”方面科学普及知识教育,在复员教育亦应设置与此有关的内容。上述规定,已征求了安徽、四川、河南三省有关部门和民*部、卫生部、三机部、财*部、国家劳动总局及后勤部*事医学科学院等单位的意见。以上报告如无妥,请批转有关部门执行。
国防科委
一九七九年八月六日
二:民函[]号关于解决原部队退役*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
民*部财*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甘肃省人民*府: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对你省《关于请求解决原部队转业退伍*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请示》(甘*发[]78号)的批示精神,经反复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造成残疾,残情达到三级乙级以上的退役*人,由民*部门按《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评残,并享受相应待遇。所需伤残抚恤(保健)经费,按现行*策由中央财*解决。
二、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辐射致病,尚未达到评残条件的退役*人,有工作单位的,治疗放射性疾病期间享受所在单位因公(工)伤残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按带病回乡退伍*人补助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所需补助经费和治疗放射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由地方财*解决。
对在核武器研制工作中因核放射造成残疾的其他人员,由有关部门按现行*策予以评残和抚恤。
此复。
二○○三年六月六日
三:民发[]57号关于原部队退役*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民*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局、卫生局:
年6月,民*部、财*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以答复甘肃省人民*府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财*、人事、劳动保障厅(局)的形式下发了《关于原部队退役*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号)。文件下发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部门积极配合,为退役*人因核辐射致残致病的医学鉴定做了大量工作。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文件精神,使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部门要确定并积极协调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检查和医学鉴定任务。
二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进行检查和鉴定,对能明确诊断或不能排除诊断的,要尽快作出结论。对其中残情达到民*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此项工作于年8月底前完成。
三民*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于年10月底前评定残疾等级;对医疗卫生机构确定或不能排除因核辐射致病、但尚未达到评残标准的,按照民函[]号文件的规定落实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四:民发〔〕32号关于做好原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部、财*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财*、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财务、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局:
原部队退役人员曾在艰苦条件下参与国防科研工作,为国家做出了贡献。他们中的部分同志退出现役后,在生活、医疗等方面存在一定困难。对此,国家曾多次制定专门*策,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为进一步做好原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按照*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体检和评残工作。各地要按照《关于原部队退役*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57号)要求,抓紧完成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但补助条件尚未落实相关待遇的人员,从年11月1日起享受残疾*人抚恤或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今后,如原部队退役人员再次提出体检要求,均可按有关规定到指定医疗机构体检并预交费用,经体检确认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补助条件的,由本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府负责核报体检费用,并从批准之日起落实有关待遇,特殊困难县(市、区)由上级财*给予补助;经体检不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补助条件的,体检费用自理。
二、落实不够评残条件退役人员的待遇。根据《关于解决原部队退役*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号)和民发〔〕57号文件精神,经体检确认患病但不够评残条件的原部队退役人员,有工作单位的,在治病期间,视同所在单位工伤人员,享受相关福利待遇;无工作单位的,享受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7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人抚恤金标准的原则,提高带病回乡退伍*人的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对各地给予适当补助。
三、对本人患病医疗费负担较重人员实施医疗救助。各地要将患病、个人负担医疗费较重且影响其家庭生活的原部队退役人员,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按规定帮助他们解决个人负担医疗费过高的困难。
四、给先天性残疾子女发放生活补助。各地要给原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适当补助。生活补助的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对可以医治的残疾子女,纳入民*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
五、将特别困难家庭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给予救济。各地要认真落实《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办函〔〕77号)规定,在对原部队退役人员(含遗属)家庭进行逐人逐户排查、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将特别困难的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体系,按规定给予救助,尽最大努力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做好原部队退役人员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委、*府的重要责任。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跟踪督促检查。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抓好落实。要坚持思想*治工作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在不折不扣落实有关*策的同时,采取有效形式,切实做好*策宣传和思想疏导工作,教育原部队退役人员正确认识*和*府为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所做出的努力,继续发扬人民*队的优良传统,自觉遵纪守法,以实际行动维护来之不易的安定团结局面。
民*部财*部人事部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五:民发[]51号关于印发《原部队退役人员体检有关问题解答提纲》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民*局、卫生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局、卫生局:
经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批准,现将《原部队退役人员体检有关问题解答提纲》(以下简称《解答提纲》)印发你们,供处理原部队退役人员上访问题时参考使用。各地在接待上访时,要注意把握以下三点:一是严格按照《解答提纲》的精神答复有关问题。如有新问题,及时上报研究,不随意表态。二是鉴于《解答提纲》涉及一些专业知识,各地可邀请有关专业人士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坚决防止因态度不好和解答不细致引发不必要的问题。三是接谈时要注意做好思想*治工作,引导上访人员依法有序反映问题,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
附:原部队退役人员体检有关问题解答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六:民函〔〕号民*部关于做好原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计划单列市民*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局:
为贯彻落实民*部、财*部、人事部、劳动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32号)精神,做好原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的手术康复和生活补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手术康复
(一)民发〔〕32号文件规定:“对可以医治的原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纳入民*部门组织实施的‘明天计划’,予以治疗。”“明天计划”实施手术矫治和康复的主要疾病类型有:
1五官:
唇腭裂、耳廓畸形、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白斑、角膜移植、眼睑下垂、眼部肿瘤、斜视。
2先心病:
各类先天性心脏病。
3外科:
疝气、隐睾、肛瘘、直肠****瘘、肛门闭锁、尿道下裂、两性畸形、幽门梗阻、巨结肠、血管瘤、骨肿瘤、脑积水、脑瘫后遗症、四肢(关节)畸形、手足畸形、足内外翻、脊柱侧弯、脊柱裂、脑脊膜膨出、斜颈、髋关节脱位、疤痕挛缩、小儿麻痹后遗症。
4矫形康复:
假肢、矫形器、轮椅。
(二)按照“明天计划”的有关规定,对原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实施五官科、先天性心脏病、外科及矫形康复四大类疾病手术时,仍实行统一的经费标准:五官科12万元,先天性心脏病3万元,外科22万元,矫形康复08万元。手术经费由部、省两级分担,分担比例为东部省份4∶6,中部省份5∶5,西部省份7∶3。民*部“明天计划”办公室根据上述标准下拨民*部应承担的手术康复经费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包干使用,不支付给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单例手术实际发生费用低于包干经费标准的,可用结余经费对患者本人交通、康复营养费酌情予以补贴,最高不得超过0元。
按照医疗服务合作协议的规定,医院进行手术治疗的,医院统一进行结算,然后按照《关于印发〈“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项目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民发〔〕46号)确定的手术包干标准和部、省两级分担比例,计算部级资助资金数量。部级医院结算费用的,节余部分仍下拨地方;不足的由部级资金先行垫付,由省级分担资金支付。
(三)原部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患有上述疾病(可根据以往病例初步判断),并提出手术治疗申请的,当地民*部门要向其讲清“明天计划”实施手术康复的基本情况,以及能够减免的费用。经先天性残疾子女本人或其监护人签字同意后,由各级民*部门逐级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公室,经审核、汇总后,将病例报送相应的“明天计划”部、医院。
(四)“明天计划”医院对报送的病例进行审核,初步筛选出具有手术适应症的先天性残疾子女,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明天计划”办医院进行体检,最终确定符合手术治疗条件的人员,并按实施“明天计划”手术矫治和康复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治疗。
(五)此项工作第一阶段实施时间为年6月至年6月底。
二、关于先天性残疾子女生活补助
按照民发〔〕32号文件“给原部队退役人员的先天性残疾子女适当生活补助”的要求,各地对持有当地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原部队退役人员先天性残疾子女,按照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农村尚未建立低保制度的地方,按照当地特困户救济标准发给补助。
对已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年2月起发给补助,以后持有《残疾人证》的先天性残疾子女,从残联核发《残疾人证》当月起发给补助。先天性残疾子女经手术治疗康复后,不再符合残疾人条件的,不再发给补发。
年6月29日
七:民发〔〕号关于做好部分原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财*厅(局)、人事厅(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局、财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现就做好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按照《民*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决原8023部队退役*人生活医疗困难问题的复函》(民函[2003]117号)《民*部、卫生部关于原8023部队退役*人致残致病医学鉴定和评残补助问题的通知》(民发[2005]57号)、《民*部、财务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做好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6]32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经体检,凡符合评残或带病回乡退伍*人补助条件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仍然执行现行规定。
二、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每人每月补助100元。中央财*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个省(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4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按照每人每月6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每人每月80元安排补助资金,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安排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地方财*负责落实。
三、对其他参加核试验的*队退役人员,比照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进行体验,并按照规定落实相关*策待遇。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七月六日
八:民发[]号民*部关于落实优抚对象和部分*队退役人员有关*策的实施意见
九:民发()号关于印发原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厅(局)、卫生厅(局)(卫生计生委)、计划单列市民*局、卫生局、各*区联勤部、各*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直工部、总装后勤部、*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校务部、总后直属师以上单位:
现将《原部队及其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印发你们,望遵照执行。
原部队及其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申请评残,除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申明评残的疾病和症状,提交近期就诊病历,对基本符合本评残病种范围的,县级人民*府民*部门或团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通知申请人到省级人民*府卫生计生行*部门或*区级以上单位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确定的具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对病历记载的属于本病种范围的疾病或症状进行检查和鉴定。经该医疗卫生机构认定符合本病种范围后,依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民*部令50号《*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和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残疾等级管理办法》后发()27号以及《*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民发()号,对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评定残疾等级,的不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不予评定残疾等级。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民*部国家卫生计生委总后勤部
年12月10日
附:原部队及其其他参加核试验部队服役人员评残病种范围
一、放射性肿瘤:
1、胃癌2、结肠癌3、肺癌4、白血病(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除外)5、乳腺癌6、食管癌7、膀胱癌8、肝癌9、甲状腺癌10、骨和关节恶性肿瘤
二、放射性甲状腺疾病:
1、慢性甲状腺炎2、甲状腺功能减退症3、伴甲功异常
三、放射性白内障:
1、有晶状体后极部后囊下皮之内浑浊的白内障
四、放射性皮肤疾病:
1、由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迁延而致的慢性皮肤损伤2、在皮肤放射性损伤基础上发生的皮肤癌
五、放射性性腺疾病:
1、不孕不育
六、放射性骨损伤
1、放射性骨质疏松2、放射性病理性骨折3、放射性骨髓炎、骨坏死
七、1、白细胞减少2、血小板减少3、全血细胞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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