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自查自纠工作的通知
深房中协秘字〔〕88号
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工作部署,深入整治房地产中介行业、住房租赁行业乱象,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维护全市房地产市场和谐稳定、有序发展,现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整治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包括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住房租赁运营机构)乱象的自查自纠工作。
一、自查自纠整治重点
(一)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住房租赁运营机构应对照以下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纠:
1.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隐瞒影响房屋出租的重要信息,诱骗群众租房;
2.对当事人隐瞒真实的住房租赁交易信息或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赚取住房出租差价;
3.实施价格串通、囤积出租房源、捏造散布涨价信息、违规收费或收取未明码标价的费用等价格违法行为;
4.违规开展租金消费贷业务,包括违规提供租金消费贷款等金融产品和服务;
5.通过中介机构成交的住房租赁交易合同,未按规定备案;
6.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游离在监管之外,采取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驱逐承租人,恶意克扣押金、租金及其他保证金或预定金;
7.合同订立过程中,利用霸王条款侵害承租人权益、通过合同欺诈手段骗取承租人财物;
8.违法违规出租具有重大安全隐患、消防隐患的住房,危害承租人生命安全。
(二)房地产中介机构除对照以上住房租赁整治重点外,还应对照以下整治重点进行自查自纠:
1.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为购房人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
2.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当利益;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房屋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及其漠视侵害群众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二、自查自纠工作要求
(一)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均应遵照国家及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行*规章要求,严格内部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自控纠察与客户服务机制,确保合规诚信服务。
(二)各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应加强人员管理措施,严格落实机构下辖人员的实名登记,及时完成入、离职管理操作,切实履行各机构管理责任。
(三)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备案证明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中介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备案义务,及时整改,不得游离于监管之外。
(四)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住房租赁运营机构应填报《住房租赁机构乱象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1)。
所有房地产中介机构还须填报《房地产中介机构乱象专项整治自查自纠表》(详见附件2)。
上述表格均应于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我会邮箱(zhouyj
szfzx.org)。(五)企业应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接受主管部门及行业组织的后续对照检查,主动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要求进行自查的企业,深房中协将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列入今后重点整治对象。
三、举报方式
对在房地产中介、住房租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企业、人员,请按照以下方式向我会进行举报:
(一)举报邮箱:ts
szfzx.org;(二)举报专线:-;
(三)未备案机构举报平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