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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住院治疗死亡,医院获赔58万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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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年8月11日患者刘医院住院治疗,医方诊断为:腹痛查因(不全性肠梗阻)、2型糖尿病;进行了胃肠减压、灌肠、抗炎、补液、加强营养支持治疗,建议密切观察患者病情变化;住院7天一直保持这样的治疗过程,直至8月18日患者刘某病情突变,呈急性喘息貌、口唇无青紫、四肢冰凉等症状,医院立即给予吸氧、心电监护、补液、升压等抢救治疗,经抢救处理,患者刘某病情并没有好转,在家属要求下于8月18日转院,于住院当日行"肠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因流水+腹壁减张缝合术,术后处于休克并多器官功能衰竭状态转ICU。经ICU治疗六天后病情有所好转,家属要求转入普通病房继续治疗,8月26日凌晨2点10分患者刘某突发出现呼吸、心跳聚停,再次转入ICU治疗,积极抢救治疗三天后,经心肺复苏、气管插管予以抗感染维持循环稳定,营养脑神经,减轻脑水肿,保护多脏器,脑压低温等对症支持治疗,后医治无效死亡。医院在对患者刘某诊疗的过程中未尽到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遂诉诸法院,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5元。司法鉴定经法院释明并征得原告与被告一致同意后,医院鉴定中心就以下事项进行司法鉴定:1、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是否有过错;2、诊疗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若有因果关系其过错参与程度为多少。司法鉴定中心受理后于年5月7日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医院为被鉴定人刘某提供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过错为:1、对被鉴定人刘某肠梗阻情况未引起重视,在没有确切影像学证据证明其肠梗阻好转的基础上就拔出胃管,拔管时机欠妥,且拔管后未予复查平片,对病情观察不足,导致诊疗过程存在一定延误;2、年8月13日9时10分至年8月18日5时10分护理记录单中生命征(体温等)无记录,存在病历书写不规范。年8月18日行肠切除术+阑尾切除术+腹腔冲洗引流术+腹壁减张缝合术,术中见:腹腔积脓,感染重,小肠充血水肿,小肠局部粘连、扭转,近回盲部肠壁一憩室,憩室与相邻肠襻粘连,憩室所属空肠局部穿孔;阑尾表面充血水肿。术后处于休克并多器官功能衰竭状态。鉴定意见为:医方存在的过错与被鉴定人刘某病情加重之间有一定因果关系。但考虑到被鉴定人刘某本身患低位肠梗阻,发生穿孔后感染重,愈后差,基础病多,在病情尚未平稳的情况下要求从ICU转出,且未行尸体解剖具体死因无法明确。建议医方负主要责任,责任比例75%左右。法院审理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对鉴定意见书有异议,医院鉴定人到庭接受质询,就以下问题提出质询:1.患者刘某的死亡原因是什么?鉴定结论是依据什么做出?2.对于患者刘某的治疗,医院的治疗哪一个是正确的,鉴定医院的治疗与本案的关系;3.护理记录不规范与其病情加重有何关系。法医院鉴定人到庭接受了质询,并对上述的问题做出了相应的答复:1.因未尸检,具体死亡原因无法明确,医院出院时的情况存在C反应蛋白高于正常值数倍,提示存在感染,结合病因为穿孔,术后处于多器官功能衰竭,所以认定有因果关系。2.医院不在委托鉴定范围内,该问题无法回答。根据送检材料,医院对医院的病历资料是无异议的,鉴定中心才做的鉴定;3.拔管头一天仍显示肠梗阻存在,第二天就给拔管,该时机欠妥,且根据病历资料医嘱在拔管当天需要腹部屏片,但是一直未落实,没有相关的护理记录,生命体征也全是空白的,鉴定中心认为其没有做到观察等义务,二级护理是需要观察的,从13日起五天都没有记录。质询后,被告仍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并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法院审核鉴定意见并综合考量出庭鉴定人意见后,认为被告的重新鉴定申请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准许,此鉴定结论,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据法律规范作出,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明确。法院认为:根据庭审和质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的诊疗过错造成患者刘某死亡,确已给原告造成精神伤害,原告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结合实际酌情考虑支持元。原告主张的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予以支持。根据相关规定,原告的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的为:1、死亡赔偿金(x20=元)、丧葬费.5元、交通费元(酌定)、鉴定费元,共计.5元),被告赔偿给原告死亡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9(.5元的75%)元。

本文系本所医疗纠纷研究团体自主原创,仅供学习参考,转载请注明来源。

贾有芬

云南医疗纠纷律师

法律咨询

贾有芬律师,云南璇宇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执行主任。从业至今专注于常年法律顾问、民商刑事诉讼。特别是医疗纠纷的处理,多年来上百起医疗纠纷案件的处理经验,医院多场“主题—《医疗纠纷法律风险防控》”专场讲座、培训。对于医疗纠纷的处理、医院法律风险防控板块业务水平精湛,并致力于专注医疗纠纷,为云南省医疗大健康领域领衔律师。

秉承执业理念:通过专业、尽心尽职的维权服务,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和当事人所需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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